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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月1日实行的营改增新政,你该了解哪些知识?
来源: | 作者:prob7649b | 发布时间: 2767天前 | 157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结构将简并,首先一张图为你解答各行业税率的变化。

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注意划重点

1.    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为了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2.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    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7年7月1日起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4、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款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的一个补充通知,将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推后了14个月,除不追溯2016年5月至12月的增值税税款,还给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给相关金融企业留出了资管产品合同等的调整时间。

 

5、2017年7月1日起,创投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6、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